最高检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布4件指导性案例,浙江2例入选!
第2860期
最高检发布4件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指导性案例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这4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钱某故意伤害案,琚某忠盗窃案,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据介绍,两年多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不断提升,并保持在较高水平。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人数占同期刑事案件办结人数的83.27%。2019年1月至今年10月,法院审结的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89.52%。其中,今年以来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3.47%。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这批指导性案例以问题为导向,重在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某一或某几方面的制度价值,体现对不同类型认罪认罚案件的指导,侧重阐述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履职情况,对普遍性、争议性问题进行适当延伸,增强了指导性和普适性。
苗生明指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案件,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作用。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彻底清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尽力挽回被害人损失。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化解社会矛盾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重要价值功能,要坚持被害方利益应当依法得到弥补原则,充分保障被害方的诉讼参与权,有效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此次发布的钱某故意伤害案就是运用司法救助促进矛盾化解的典型案例。2019年1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33040名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4.89亿元。同时,苗生明也指出,针对被告人无故反悔上诉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可以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诺,并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制度严肃性,琚某忠盗窃案为共同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提供了范本。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四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81-84号)作为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检例第81号)
钱某故意伤害案
(检例第82号)
琚某忠盗窃案
(检例第83号)
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检例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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